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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保险业务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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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近日,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转让双方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办法》对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设置了资格限制: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等。

  此外,《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协议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另外,双方还应当对转让事宜进行充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