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发改委:售房不明码标价可按欺诈处罚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14: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晚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5月1日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价格一经申报公示不得擅自涨价

  售房不明码标价 可按欺诈处罚

  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需要按照一套一标明码标价,二手房也不例外。

  国家发改委上午公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一套一标 二手房也要明码标价

  “规定”明确,我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规定”指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已售房源价要实标 不能加价销售

  “规定”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须明确标示的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的收费项目

  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3.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不明码标价 可按价格欺诈处罚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不执行“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发改委同时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文/记者 曾佑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