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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建议”折射纳税人权利诉求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16: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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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江涛(http://www.chinajilin.com.cn/zhuanti/content/2011-01/14/content_2160897.htm)

  当“税负”、“税痛”、“税感”等词汇越多越多地见诸于媒体,人们看到房价一调控,大城市买房要先缴一年的税;城市一拥堵,限制外来人口买车;入学一紧张,外来工子女要交借读费、择校费??当这一切被一个叫“云南农民杨学涛”的网友所点破,包括学者在内的公众都觉得“给外来人口退税”这一建议确有它的合理之处。

  无独有偶,2010年岁末,北京治堵方案一出,律师叶晓静便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北京市目前的公车数量和使用情况。所不同的是,“云南农民杨学涛”提出外来人口与所在城市市民同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却在买房、买车、就医、子女教育等权利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对待”。

  纳税人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承担者,纳税人的权利是否获得有效的保护,义务是否得到切实的履行,与国家长治久安、民众幸福安康、社会稳定和谐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长期以来,往往局限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履行纳税义务,忽视对纳税人权利重视与保护,出现“头重脚轻”的不良现象,形成根深蒂固的“纳税人只有纳税义务”的税收观念,客观上带来体现在税收和户籍领域的诸多不公平性。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强调纳税人权利,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纳税人权利法律保障机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至目前为止已形成了包括享有礼貌、周到服务、公正复查、获取信息、权益保障、上诉、复议等在内的一系列权利,甚至美国、加拿大等还制定并颁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纳税人权利宣言。客观地说,我国对纳税人权利已开始关注,但由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税收问题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还远远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