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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涉嫌虚假告知
银行极少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有的还涉嫌虚假告知。报告的调研者登录各银行网站首页查询资费公布情况,发现很多银行的首页上根本查不到银行卡资费表,有些银行虽然能够查到但颇费周折。
首先,网上的资费标准并不是“最终标准”,各分行可以另立标准。 例如:一家银行“蓝卡一卡通”:网上的标准是每次10元,但挂失收费在广西区分异地挂失与同城挂失。同城挂失收费10元/次,异地挂失收费为卡上余额的2%,最低80元,最高200元;
其次,网上已公布的标准模糊不清。调研者在另一家银行的网站查询到名为“银行卡费率表”的收费表格,有一项“挂失手续费为40元每次”,而此前在网点查询到是借记卡的挂失费仅10元一次。询问客服才了解原来这40元每次是信用卡的挂失费,不是借记卡的。网上公布的这份资费表根本没有区分借记卡、信用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一个费率,消费者通过这个表无法了解真正的收费情况。
又如,密码重置费,银行费率表中就一个标准。有的银行是10元每次,有的银行免费。
报告认为,银行登出的资费表是总行标准,各分行还有自己的标准,储户不容易了解每家地方银行的标准,那总行这份资费表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忽悠”人的告知。
二、拆分项目 重复收费
报告发现,银行将一个业务拆分成几个小的业务进行单独收费,实行双重收费。
以年费为例,银行称年费用于清理“睡眠卡”。银行认为,“睡眠卡”占用了银行系统的大量资源,影响了真正需要交易的客户的交易速度。
银行还收取小额账户费。某股份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主要是很多闲置几年不动的“睡眠账户”,对银行账户资源形成了巨大浪费。
报告认为,既然收取年费的目的与小额账户管理费都是用来清理“睡眠卡”,为什么要分开收取呢?银行不仅将整理账户的所有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而且还分立名目,涉嫌重复收费。年费应该是银行为消费者管理账户以及消费者进行所有非交易性活动产生成本的总和。以借记卡为例,其包含了存款、取款、转账、汇款等等交易性功能,还应包含打印对账单、修改密码、挂失等等非交易性功能。事实上,银行对打印对账单、修改密码、挂失等等非交易性活动都单独收取费用。
三、增加收费项目不征得客户同意
报告指出,消费者与银行之间达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在没有与广大银行卡用户进行协商或征求其意见之前,仅以宣布的方式,单方面决定实施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是一种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银行擅自收费的行为还侵犯了储户的所有权。此外,银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相对于银行一方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实际没有多大的话语权,只能“被收费”。
四、不通知储户直接扣费
国内银行在扣钱之前几乎不会通知储户,除非专门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的储户,否则储户在被扣钱之后几乎是不知道的。
调研发现,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领用合约里,均存在免去银行单方变动条款后通知义务的条款。
报告认为,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免除自己的义务,排除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保护中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拒绝任何单位扣划”当然包括银行在内。在不经过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未经司法审判,并经强制执行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不能私自划扣储户存款,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甚至叫做“偷盗”。 记者程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