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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12条军规明确创业板公开谴责标准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01: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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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匡志勇

  昨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公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标准》)。《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创业板的“12条军规”,部分条款中还包括多种细化标准。

  《标准》共包括20条内容,其中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创业板公司遭深交所公开谴责的详细指标。另外在附则部分的第十五条也规定了创业板公司出现三种情形,深交所也可以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总之,创业板公司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将遭受深交所的公开谴责。

  创业板“12条军规”主要涉及上市公司三方面的违规行为,其一就是针对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标准》中至少有六条条款是关于违规信息披露触及公开谴责标准的内容。其二是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创业板公司大股东及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1000万元或超过5%净资产的;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超过3000万元或超过10%净资产的,深交所都会予以公开谴责。其三是针对募集资金投向,深交所对于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有着严格管理标准。如果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用于炒股、委托理财、创业投资以及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只要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就将触发公开谴责的处罚。此外,如果创业板公司变更募资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披义务,涉及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超过募资总额10%以上的,也同样会遭深交所公开谴责。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称,深交所在总结过去四年的42宗公开谴责案例后发现,上市公司违规事项主要集中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资金占用、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等四方面。此次制定的《标准》也主要是突出对上述四方面违规行为制定公开谴责标准的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