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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散布谣言要区分公民自力救济权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01: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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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3月20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在网上散布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山东海域谣言的杭州网民陈某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山东海域谣言”的确给民众的生活造成了一定混乱,扰乱了社会秩序,有一段时间,一些地方的民众疯狂抢购食盐,引发了人们的恐慌情绪。但是,我同时注意到,这位陈姓公民并没有自己编造谣言,报道称:“陈某交代:‘3月15日上午10时许,他在网上聊天时看到了上述信息,未加思索便将该信息复制后转发给亲朋好友。’随后,该信息又被湖州网民在网上转发,引起了部分市民的恐慌。”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面的“散布谣言”,必须以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为前提,如果并不知道某一信息是一条谣言,即使最后证明那是谣言,却不能对传播者加以处罚。因为,对于某个人要进行处罚,就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主观上他要有明知是谣言而进行传播的故意,客观上他要实施了传播谣言的行为。

  那么,陈姓公民在传播“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山东海域”之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这是一条谣言吗?至少现在看来,他并不明知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的。因为,他在看到这条信息时,并不清楚日本核电站爆炸是否污染山东海域,而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这种污染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出于对这一事件的恐慌并为了及时做好准备,他向亲朋好友传播了这条信息,能说他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吗?按照警方的逻辑,如果公民在微博上看见这样一条并不确定的信息而进行了转发,同样可能被治安拘留甚至刑事处罚,那么,警方岂不将面对海量的处罚对象?

  这里面涉及到公民的自力救济权问题,当公民面对着不确定的信息时,是否具有传播自保的权利。我以为是有的,每个公民面临着对自然和社会事件的恐惧,在灾难来临之时,他有提前获取信息以自救的权利,他也有将这种信息传播给其亲朋好友、让他们也自救的权利。因为,在许多灾难信息面前,政府的反应往往是滞后的,同时现实中许多地方政府又习惯性地隐瞒一些重要信息,这使得公民的自力救济权更有现实必要性。

  的确,公民在传播不确定的信息时,有可能传播了谣言,引发社会产生不必要的恐慌,但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不在于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传播的公民,而是在于,要提高政府自身的公信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提高危机处理的反应能力。比如“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山东海域谣言”刚出来时,的确有许多人去抢购食盐,但是当许多地方政府及时发布信息后,事实证明,这个谣言带来的负面效应很快就平息了。(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