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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打击散布谣言别伤公民自保权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02: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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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涛(江西检察官)

  3月20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在网上散布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山东海域谣言的杭州网民陈某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3月21日《深圳商报》)

  “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山东海域谣言”的确给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混乱,扰乱了社会秩序,一些地方民众疯狂抢购食盐,也引发了人们的恐慌情绪。但是,我同时注意到,这位陈姓的公民并没有自己编造谣言,报道称:“今年31岁的陈某交代:‘3月15日10时许,在网上聊天时看到了上述信息,未加思索便将该信息复制后转发给亲朋好友。’随后,该信息又被湖州网民在网上转发,引起了部分市民的恐慌。”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认为他的行为传播谣言。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里面的“散布谣言”,必须以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为前提,如果并不知道某一信息是谣言,即使最后证明这是谣言,也不能对传播者加以处罚。因为对于某个人要进行处罚,就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主观上他要有明知是谣言而进行传播的故意,客观上他要实施了传播谣言的行为。

  那么,陈某在转播“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山东海域”,是明知或者是应当知道这是谣言吗?至少现在看来,他并不明知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的。因为他在看到这条信息时,并不清楚日本核电站爆炸是否污染山东海域,而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这种污染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出于对这一事件的恐慌并为了及时做好准备,他向亲朋好友传播了这条信息,这能说他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进而对他进行治安拘留吗?按照警方的逻辑,如果公民在微博上看见这样一条并不确定的信息进行转发,同样可能被治安拘留甚至刑事处罚。那么,警方岂不是将面对着海量的处罚对象?

  其实,类似的事件还很多。比如,江苏响水化工厂爆炸谣传中,当地警方也刑事拘留2名传谣者、行政拘留了2名传谣者。但同样存在的问题是,当地的化工厂以前确实存在过泄漏使人中毒事件,并且当天化工厂在放气时让人产生了误解,能说这些人都是明知是谣言是故意传谣吗?

  这里面涉及公民的自保权问题,当公民面对着不确定的信息,是否具有传播自保权利?我以为是有的,每个公民面临着对自然和社会事件的恐惧,在灾难来临之时,他有提前获取信息以自救的权利,他也有将这种信息传播给其亲朋好友,让他们也自救的权利。因为在许多灾难信息面前,政府的反应往往是滞后的,同时现实中许多地方政府又习惯性地隐瞒一些重要信息,这使得公民的自保权更有现实必要性。否定了公民获取不确定信息和传播不确定信息的权利,就是否定了公民有进行自力救济的权利,这与保护公民权益是相违背的,除非公民明知该信息是虚假的,或者凭常识判断应当知道该信息是虚假的,政府机关才能对其进行打击。

  的确,公民在传播不确定信息时,有可能传播了谣言,引发社会不必要的恐慌,但解决这个问题不在于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传播的公民,而在于提高政府自身的公信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提高危机处理的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