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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问题轮胎需制度驱动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06: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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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旭东

  锦湖轮胎质量问题经3·15曝光之后引发关注。其中国区总裁李汉燮在央视节目中鞠躬道歉,表示将在最短时间内召回问题轮胎,成为国内首例轮胎召回事件。有专家称,锦湖轮胎召回有利于填补相关制度空白。

  召回制度,我们并不陌生。但就国内外对比来讲,国内显然尚未“与国际接轨”。有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建立起完善的召回体系,与之相比,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严重滞后。2004年,我国才出台第一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此后,随着一些群体安全事件的爆发,又相继出台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法》中建立的食品召回制度。于是,就出现很多问题商品“仅在国外召回”,在中国却可以“安身”。

  召回问题轮胎,能否“驱动”相关制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专家表示,锦湖轮胎的召回开了国内零部件厂家召回的先河,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件好事,因为以前召回都是针对整车企业,由于轮胎会使用在很多车型上面,这样就比较复杂,此次召回有利于相关制度的制定。这也许仅是一家之言,也许只是一个预期或愿景。眼下,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很“骨感”,而缺陷产品却很“丰满”。制度的空白、法律的空白让很多缺陷产品有生存空间。

  产品召回应该法制化。有观点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多头监管协调难度大等原因则进一步加大了召回的难度。首先,无法可依成为召回的重大难点,除了汽车、药品、儿童玩具和食品以外,其他领域的产品召回,在中国尚无法可依。其次,由于侵权责任法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不完善,大大降低了召回的可能性。此外,多部门协管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法律与制度问题。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不健全,市场经济就会变形;法律不强制,缺陷产品就会“缺憾”。

  召回问题轮胎,更需制度驱动和法律驱动。有专业人士认为,完善的经济立法是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前提。因为依法规范厂商的经营行为,依法检测认定产品,依法强制厂商召回问题产品是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综观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无一例外都是经济立法高度完善的国家。因此,有人提出,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法》,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度建设和法制健全要“多轮驱动”,加大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