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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5月1日起明码标价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07: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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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物价部门加入房地产调控阵营

  证券时报记者 周宇

  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确,今年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这意味着开发商“坐地起价”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

  《规定》要求,开发商和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应该实行明码标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规定》指出,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物价部门正式加入房地产调控监管机构阵营,房地产调控开始走向深化。

  上海易居房地产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表示,由于《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这意味着除了住建、土地、房管部门之外,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将正式介入房地产调控当中。这是与以往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最大不同之处。

  《规定》明确,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物价部门的参与对于实行明码标价无疑大有裨益,其将显着增加违规者的成本。其中,《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