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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21: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本报记者 王超综合报道
3月18日,发改委下发通知称,为适应新形势下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将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权下放至地方发改委。这就意味着,在资金数额方面,地方的核准权限扩大了10倍之多。
一直以来,我国都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在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同样重视对外投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
但是,“审批难”一直制约着我国资本“走出去”的桎梏。目前,一家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花费在各政府部门审批上的时间是3至4个月,包括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等环节,如果是大型国企,还要先通过国资委、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批,等等。这样做不仅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也会产生风险。
而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就是让国内资本走出去更加方便。这一新规定使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权限从金额上放宽了十倍,权限下放给地方发改委。同时,发改委还要求地方在审核项目中做到严格的政企分开。项目投资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和风险。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可能发生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下放部分对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投资开发需求。目前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多走向海外,海外项目越来越大,3亿美元项目现在看来已经是小项目,如中石油、中石化在海外的项目投资都涉资几百亿美元,因此下放权限确实顺应目前的对外投资形势。
更多国内非国有企业的外出投资也更有利于我国资源安全。目前,由于“身份”尴尬,中石油、中石化“走出去”购买资源,屡遭挫折。2005年中海油并购尤尼科失败,中石油苏丹项目、哈萨克斯坦项目的负面影响,都说明中国企业海外购买资源方式的困境,中国能源企业的“走出去”战略也应有所改变。而非国有企业则没有这份顾虑。它们的出击恰好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不过,有业内人士担心,发改委仅仅是下放核准权限并不能最大程度上刺激中国企业“走出去”。他们的担心在于,从对外投资整体管理体制看,一些根本性问题还未解决,企业“走出去”前,还是需要“把每个庙里的‘和尚’都拜一遍”,才能拿到最终的许可。
而包括美国、日本、韩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对外投资“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模式。比如,美国对外投资的对外窗口是商务部,而日本则是财务省通过日本银行统一受理。“这种模式可供中国参考,便于减少多头审查带来的时间成本,进而提高政府管理的便利化水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长陈小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他表示,中国目前的核准办法,是要求企业在对外投资前向政府部门提交项目及投资可行性报告,目的是为防止企业投资失误。这一政策源于中国外汇储备短缺和国企为投资主体的时期。但目前大背景已经改变——截至2010年底,中国外汇储备余额已达2.84万亿美元,连续5年居世界首位。中国外汇管理方向正在转为“均衡管理”。
“政府职能应该由以监管为主,变为以服务为主,政府首先要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的支持服务系统,在各方面协助企业预防海外投资风险。这种分类管理模式被世界上很多国家采用,中国可研究这些做法,并逐步试点推广。”陈小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