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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草案基本完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 01: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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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透露,新法将从股权结构、产品销售、投资范围三方面为基金业松绑

  记者 方家喜 张莫 北京报道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经过近半年在业内征求意见,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的完善工作已基本完成。业内预期,新基金法将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步入开放式发展的新阶段。

  “从政策取向上看,新基金法将为中国基金业松绑,法规将从股权结构、产品销售、投资范围上为行业创造更开放更宽松的发展环境。”原全国人大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微博专栏)表示。

  据透露,《草案》共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组织形式、公开募集基金的服务机构及附则共十五章。中国证监会基金部有关人士透露,基金法的修改有三大取向,一是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二是进一步降低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三是适当放宽对基金运作的限制,扩大基金投资范围。

  截至目前,中国基金业已走到第十三个年头,无论是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还是基金产品数量,都取得长足进步。目前,中国基金产品数量已超过600只,资产管理规模超过2万亿元,基金公司也发展到62家。中国基金业如何实现提升和转型,已成为监管和市场各方不可回避的问题。

  据机构调查,98%的受访基金公司高管认为,打破“制度束缚”是当前推动基金业发展的第一要务。2011年《基金法》修改能否瓜熟蒂落,由此带来行业制度变革,成为基金业最渴望实现的梦想。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基金法》,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基金管理人组织模式,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前期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随着基金行业的持续发展,现行《基金法》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型的基金公司组织结构以及股权政策发展的需要,公司缺乏长期稳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当前的公司治理制度无法有效平衡基金持有人、员工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基金持有人难以得到效益优先的有效执行。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专栏)对记者表示,此次修法在基金组织形式上做了非常重要的修改。首先给了基金管理人两种形式——公司型和合伙型;其次对基金的三种形式,即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在条文中作了规定。她说,未来的新基金法将会放宽股东准入门槛,促进竞争,将审核重点放在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专业履历方面。据透露,在新《基金法》中将充分落实持有人大会的权利,将降低持有人开会的门槛,让持有人真正可以在基金治理过程当中发挥治理的作用。

  据了解,新基金法放宽了对证券基金销售主体的限制。今年监管部门将陆续颁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新的《销售管理办法》将进一步降低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专业人士设立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为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另据了解,《基金法》修改将提出建立开放式基金中央平台,统一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为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鼓励销售机构在提供有效增值服务的基础上提高收入,探索建立合理的第三方销售机构盈利模式。

  从《草案》看,未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仍是监管层的主要思路。业内具体修改内容建议为,适当放宽对基金运作的限制,扩大基金投资范围,对基金关联交易适度“松绑”。

  据透露,该修订草案将监管范围拓宽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并放宽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限制,允许员工持股计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分析师刘运宏表示,《草案》规定,基金管理人买卖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和承销的股票或债券,以及基金管理人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时,应当遵循防范利益冲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在以前,这类投资活动是被禁止的。

  另外,比较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第二条出现“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字样的表述,另外将原规定中“其他证券投资品种”改为“投资品种”,去掉“证券”两字。业内专家分析,这意味着此次修改将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都纳入监管体系,同时也为其他投资新品种预留空间。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专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开辟一个章节。根据草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