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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9项费用禁转嫁车主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7日 03: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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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固定资产毁损和出售造成的净损失以及滞纳金罚款等

  本报讯 (记者叶平生)日前,广东省物价局印发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管理办法(试行)》,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根据该项《办法》,停车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造成的净损失,以及滞纳金、违约金和罚款等在内,共有9项费用是不能纳入定价成本、让停车者埋单的!

  停车费成本包括招待费

  省物价局表示,刚刚出台的《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办法》中所指的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合理社会平均成本。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等两大部分构成。其中,直接成本是指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运营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修理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秩序维护费、行政事业收费、停车场责任保险费、水电费和其他直接费用等11项费用。而期间费用则是指停车场为组织和管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前者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广告费、电话通讯费等14项费用,后者则包括银行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手续费等3项。

  固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

  省物价局明确,各停车场纳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残值率按4%计算。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都不得再计提折旧进入定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