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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欺诈发行 投资者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7日 14: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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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学葵或涉嫌两方面违规

  从现有信息来看,绿大地或涉嫌两方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首先,由于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的何学葵,同时是绿大地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绿大地也可能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最终对何学葵作出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刑事判决,则投资者可以对何学葵、绿大地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其次,除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外,绿大地公司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年报等相关文件中曾出现过多次信息披露违规情况。2010年7月10日,绿大地公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认定了绿大地200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违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行为。

  针对上述两方面行为,基于司法解释第六条关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前置程序”的限制,目前投资者以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及相关虚假陈述行为为由提起诉讼的可行性更大一些。前置程序要求,起诉必要条件之一是具备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绿大地作出的处分决定并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所以将此作为起诉前置程序文件不具可操作性。因此,投资者应当随时掌握证监会对绿大地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并最终根据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关于投资者起诉提示

  关于起诉条件。首先,投资者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或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其次,投资者应当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股票,而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再次,投资者确实产生了投资差额损失。

  关于被告的确定。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之规定,投资者可将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被告,同时可以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无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的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投资者也可以就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损失将其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参与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时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证券法》的情况,投资者同样可以将中介机构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关于管辖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一般原则,投资者起诉绿大地应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陶雨生 刘晓雨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