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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控制目标不应是“涨价目标”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8日 04: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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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国八条”规定,各地要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如今大限将至,公布房价调控目标城市除山西省的22个之外,其余省份还不到10个,且房价目标涨幅多与当地GDP增幅等挂钩,大多在10%左右。

  表面看来,房价增幅与地方经济增长挂钩、与居民收入水平正相关符合逻辑。但如今房价绝对水平畸高现象普遍存在,买房已然成为普通百姓不可承受之重,在“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调控指挥棒下,各地“限价标准”难免被误读为“涨价标准”。应该看到的是,主管部门只有尽早明确将“房价下跌”作为调控目标,市场对房价走势的预期才可能统一与合理。

  目前各地方出台房价调控目标的工作进程特征明显,即二三线城市一马当先,一线城市“按兵不动”。截至 3月24日,丹东、银川、榆树、佛山、沈阳、贵阳、昆明、岳阳以及山西省的20多个城市已公布控制目标。房价涨幅的参照标准主要包括: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如佛山;不高于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为标准,如昆明;不高于去年全国住房增幅平均值,如贵阳。虽然地方公布房价目标,彰显了当地政府在控制房价方面的决心,且相关涨幅标准也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似乎无可厚非。但当居民在高企的房价面前购买力已经是捉襟见肘之时,重在“涨幅” 而非“降幅”的目标表述,着实无法让闻者满意。

  更何况,从已经公布的房价调控目标表述看来,“文字游戏”的身影隐现。比如,部分城市规定中剑指“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而另外一些城市则重点关注“新建住房价格”。由于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价格相差较大,故而这两种范围直接关乎最终统计结果,地方政府控制房价绩效也失去了横向对比的统一标准。推而广之,现行房价的统计方式本就存在一些瑕疵,数据样本主要是依靠房地产企业填报的方式,再加上各种误差原因,往往会导致最终房价统计结论与居民的现实感受不符。由此可见,各地高调宣布的房价控制目标缺乏硬性约束的监督和评价,最终难免让地方楼市调控问责机制落空。

  需要提及的是,与二三线城市相比,诸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的房价上涨更快、楼市供求关系更为紧张,历来被视为调控重镇,但相关调控目标却是“千呼万唤难出台”。客观而言,地方政府调控房价的手段并不丰富,且有千丝万缕的经济利益夹杂其间,由此导致了如今彼此观望的纠结态势。中央楼市调控的阻力由此可见一斑。

  不可否认,数轮楼市调控演绎至今,无论举措还是力度皆用到了极致。特别是近期限购令与房产税试点推出之后,楼市浓重的观望气氛接踵而至。但即便如此,市场对房价的看涨之声从未消弭,开发商虽已渐次走入资金困顿的窘境,却仍紧咬价格不肯轻易松口。究其根源,楼市调控一直秉持“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基调,让各方楼市掘金者希望犹存。因为尽管“打击投资、严格用地管理”等被频频提及,只要政府表现出对房价小幅上涨的容忍态度,以赚取差价为目标的投资客就具有生存空间,希望房价继续在上涨通道中前行的愿望便会被强化。恰因此,被冠以史上最严厉的“新国八条”也会被市场“习惯性地”解读为政策打击房价涨幅,而各地高高祭出的房价调控目标也可能被误认为是地方政府可以容忍的涨幅。可见,只要“涨”字没有从房价走势预判中彻底剥离、“下调房价”的方向没有被主管部门明确,楼市调控就难言获得质的突破。

  事实上,要求各地限期明确房价调控目标,有助于提醒地方政府为民生服务的本职工作。而在楼市调控基调尚未转身向下的语境下,这一举措难免流于形式,房价走向理性区域尚任重而道远。

  □马红漫(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