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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控制目标应该怎么定?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8日 05: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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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庶民

  记者李庶民“新国八条”要求各城市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下简称“房价目标”),然而,从目前少部分城市已公布的房价目标看,似乎与公众的期待还有距离。这些城市大多将房价目标与居民收入、GDP及全国平均值挂钩,如沈阳是“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昆明是“不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贵阳则是“不高于去年全国平均值”。个别城市将房价目标量化为具体数值,但仍然不低,如银川房价涨幅控制在低于10%,兰州则为不超过9%。

  房价目标应该怎么定?笔者觉得,我们既要关注各城市何时公布房价目标,也要关注公布的是怎样的目标,警惕“房价目标”这一硬约束被消解于无形。

  “房价涨幅不超过人均收入增长”无法缓解居民住房问题。以现在的收入水平,大家普遍认为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如果今后房价还保持与收入同速增长趋势,那就意味着房价将永远过高。对居民来说,可支配收入是一种收益,而房价、物价是一种支出,二者从正反两个方向决定了居民生活水平。如果房价、物价与居民收入保持同样增速,那么,居民收入的增长就被完全抵消,经济发展还有什么意义?况且,近几年房价一直过快上涨,远远超过居民收入增长,已经透支了未来的上涨空间。

  “房价涨幅不超过GDP增长”也无法达到遏止房价过快上涨的目的。2010年全国房价平均涨幅9.99%,而GDP增长为10.3%,从全国层面看,可以说去年已经做到“房价涨幅不超过GDP增长”了,但2010年的房价水平显然难以让人们满意。在调控进一步升级的2011年,把房价涨幅定在“不超过GDP”这个早已达到的位置,还有什么价值呢?况且,各地普遍存在GDP的冲动和竞赛,挂钩GDP的房价目标注定不会低,连“看上去很美”都达不到。

  “房价涨幅不超过全国平均值”更缺乏现实意义。如果说涨幅不超过去年全国平均值,那么,理论上最终2011年全国房价还可保持与2010年一样的增速,这显然无法令人满意。如果是不超过今年全国平均值,那么,这一数据需年底才能知道,调控过程将无法掌控。

  房价目标到底应该怎么定?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像GDP、CPI一样,确定一个具体数值,才便于掌控。“新国八条”要求各城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房价目标,政策本意是将上述诸因素作为制定房价目标的参考,而并非要求必须把房价目标表述成“不超过GDP涨幅”这样模糊化的形式。

  如果一定要把房价目标与某指标挂钩,那也应选择合理的指标,“新国八条”提到的“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不应被忽视。衡量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房价收入比”就是一个重要的指标,而且它也是国际通行的判断房价泡沫水平的工具。目前我国一线城市房价收入比明显偏高,各地如将“降低房价收入比”作为房价目标,显然更合理。或者,也可将房价与CPI挂钩,2010年我国GDP增长10.3%,CPI增长3.3%,2011年的预期是GDP增长8%,CPI涨幅4%,后者均不超过前者一半。考虑到近年来房价涨幅远超物价,那么,将今年房价控制在“不超过CPI涨幅”才较为合理。

  不论是表述为具体数值,还是与某指标挂钩,确定房价目标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将房价保持在合理水平。现在的房价是否合理?答案不言自明。要让不合理变成合理,方案无非是三个。第一,居民收入不变,房价下降;第二,房价不动,居民收入增加;第三,居民收入和房价都继续上涨,但收入涨幅必须大大超过房价。从各地房价目标来看,没有一个城市选择让房价下降或零增长,实际上都选择了第三方案。那么,按目前的房价和收入状况,如果想在两三年内实现房价达到合理水平,房价与收入的增速应该保持怎样的比例?如果仅满足于房价增速“不超过”居民收入或GDP增速,或继续“上涨10%”,短期内能否实现“房价合理”的目标?这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问题,又是一个复杂的利益问题,但各地方政府应该作出负责任的抉择。

  各地制定房价目标时的“心慈手软”再次验证了一个现象:落实调控政策时,凡是严厉的细则,就没人效仿,凡是宽松的条款,则会纷纷借鉴。比如北京限购令对外地人纳税社保记录规定了五年期限,就没被其他城市效仿,而一些城市把房价目标与GDP和收入挂钩的做法,就被别的城市纷纷借鉴。去年也是如此,“新国十条”公布后,北京率先实行限购和第三套房停贷,没有其他城市主动跟进;“二次调控”后,某直辖市把限购令范围限定在“市内六区”,排除了郊区县,这“温柔”一招在今年升级版限购令中就被纷纷拿来,如贵阳规定限购范围是一环内,成都是主城区,南京则是市区,等等。地方政府的这种博弈和讨价还价,也推动形成调控的倒逼机制,即国家调控政策的指向和范围越来越明确,第三套房停贷、限购令等都是如此。如果各地房价目标继续温柔和宽松下去,也许需要中央政府直接为各城市确定指标,或不得不启动问责,若真如此,也就不要再抱怨缺乏“因地制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