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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详解焦炭期货合约设计思路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01: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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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刘继

  焦炭合约适应期现市场要求

  大商所焦炭期货合约和规则征求意见稿已面向市场征求意见。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焦炭期货合约设计遵循了服务现货市场、适应产业发展趋势、兼顾公平和均衡等原则,使之既贴近现货市场实际,又适应期货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功能服务产业发展。

  对于焦炭合约交易单位大的主要原因,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是焦炭的市场规模巨大,其2010年产量约为3.80亿吨,价值约7000亿元,远远超过大商所现有品种。另外,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一大批实力比较雄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并进入到商品期货市场中来,因此较小合约规模不适应焦炭这一品种。同时考虑到焦炭生产、消费和流通规模大致为1000吨的整数倍,为便于仓储管理和交割,将交割单位设为1000吨。

  在合约最小变动价位方面,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交易习惯,大商所将最小变动价位定为1元/吨,这一设计可避免因买卖价差间距太小、无效报价过多而降低了交易效率,或因间距太大可能会大幅降低合约的流动性。

  大商所品种部研究员李洪江表示,大商所选择焦炭中的冶金焦作为合约标的,冶金焦占我国焦炭总量的90%以上。

  “根据现货市场实际情况,把符合主流的、代表未来发展趋势的高炉需求的焦炭设置为标准品。”李洪江表示,总体来看,焦炭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大致相当于国标的一级焦,这部分产品约占总消费量的40%左右;替代品大致相当于国标中的一级半至二级焦,产品流通量约占总量的40%左右,标准品和替代品覆盖了总消费量的80%左右。

  大商所总经理刘兴强表示,在交割制度上,根据焦炭特点,设计了厂库和港口仓库并行交割的制度,鼓励非标准仓单开展期转现交割,引入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仲裁,优化仓单流程,按照标准水分折算计重等。

  刘兴强说,在交割地选择上,考虑焦炭品种点对点贸易方式、物流流向及流量、区域内价格特征等因素,在华北等焦炭贸易活跃地区选择河北、山东、天津、江苏(连云港)等地作为基准交割地,山西作为焦炭期货非基准交割地。

  焦炭期货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比例分别设定为4%和5%,李洪江表示,一方面,从焦炭现货价格波动情况看,价格代表性较强的华北地区2008年至2009年前三季的焦炭现货价格日涨跌幅度超过4%的仅占1.7%,低于4%的约占98.3%,目前的设置水平可以覆盖大多数情况下焦炭价格的波动。

  另一方面,考虑既要能够防范市场风险、保证市场安全运行,又必须考虑现货企业套保成本及投资者积极性,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上周,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大商所开展焦炭期货交易,而大商所亦就焦炭期货合约和规则草案向市场征求意见。

  大商所从2007年即开始研究焦炭期货品种,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焦炭期货合约的设计工作,于去年上报证监会。在3月28日交易所完成合约意见征集后,将在征集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合约内容,通过理事会审议后报请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