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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过度和重复监管 保监部门酝酿信披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01: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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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天翔

  保险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是保险业透明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消除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手段。上海保监局在一份交流材料中建议,要研究建立保险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考核管理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和分类监管的重要指标,并且要督促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完善披露平台建设。

  事实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对保险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的原则、质量和内容等要求非常详细;中国保监会也已经制定出台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行为的相关信息。

  IAIS认为,由于保险行业固有的不确定性特征,风险信息披露对市场正常运作至关重要,监管机构有义务要求和鼓励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IAIS核心监管原则第26条强调,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帮助保单持有人等利益相关者正确理解保险人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并了解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信息披露的水平应反映行业的发展水平和产品、市场的整体平衡,市场越发达、产品越复杂,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就越高。IAIS制定了指导性的《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指引》(2002年1月,下称《指引》),并针对不同类型保险公司、不同保险经营业务行为和不同风险管理要求发布了细化文件,构建了保险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监管体系。

  据了解,在信息披露的质量方面,《指引》提出了七点要求:相关性,即应披露能够影响市场参与者的关键性决定的重大信息,而非过多的琐碎信息;时效性,即以充分的频度及时提供信息,确保为市场参与者勾勒有意义的保险人全貌;可获性,即以最佳途径传播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注意,并强烈建议使用电子化途径;全面性,即充分说明适当集中的完整信息,不过于笼统、不过分分解,应覆盖所有重大情况;可靠性,即信息真实、可操作,反映事件和交易的经济实质及适用法律;可比性,即信息披露应符合国内或国际普遍接受的标准和惯例,确保信息具有横向可比性;连贯性,即生成信息的方法和假设具有连贯性,以实现对长期发展趋势的识别。

  上海保监局在该材料中认为,应该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在信息公开披露方面的协作,避免监管真空,同时也要防止过度监管和重复监管,加重保险公司负担。特别要加强对非上市公司和新成立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的指导,促进保险公司投资领域和新型业务的信息披露。推动不同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格式和标准的统一,做好保险机构对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的协调。

  同时,要发挥信息披露对保险公司风险暴露和释放的前瞻作用,以风险敞口为导向建立健全基本信息的定期披露和重大信息的不定期披露制度,推动完善保险公司自我管理、协助行政部门强化管理和社会公众外部监督管理机制。逐步推动信息披露从保险公司层面向保险产品和市场行为延伸,做好从广告、产品销售到保险服务和理赔各个环节微观层面的信息披露。

  另外,上海保监局还认为,要积极指导行业协会依托电子信息手段,以信息公开披露为抓手,大力推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开发,建立各类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标准及从业人员信用的查询平台,方便投保人及时查询了解保单相关信息,如购买保险所包含的险种类别、责任范围、保险合同变更信息、保险有效期限、保险赔付情况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诚信程度等信息,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高信息利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