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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查处开发商哄抬房价案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03: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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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周宇)昨天,国家发改委公布一起房地产公司售房过程中价格欺诈行为,并对其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这是发展改革委在上周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后通报的首个查处房地产商哄抬房价的案件。

  发改委通报,经查,去年12月23日,江西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二期房源只有102套的情况下,故意散布商品房将要涨价的信息,吸引消费者购房,发布了云星中央星城2号楼公开选房须知。该须知宣称:“后期房源最早也将于2011年上半年面市,其均价将极有可能突破8000元/平方米”,“此次2号楼房源以略高于一期开盘价格水平的补充供应,可谓稍纵即逝的置业良机”。这一涨价信息诱发了消费者抢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521名购房者收取了获得购房资格的“诚意金”521万元。

  今年1月1日,当交了“诚意金”的消费者对商品房价格提出质疑询问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诉购房者:“第二期的房价可能会比第一期略高一点,可能不会超过7000元/平方米”,继续欺骗以稳住购房者。随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摇号的方式,在521名已交 “诚意金”消费者中,确定最后的102名购房者,并限时在3分钟内选好房,否则,取消其购房资格,迫使购房者接受其高房价。至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二期 102套商品房的实际销售均价已被哄抬到每平方米8000多元,导致购房供求矛盾迅速膨胀扩大,并由此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

  事件发生后,江西省赣州市物价局立即组成专门检查组,很快查清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上价格欺诈违法事实。国家发改委提醒和告诫房地产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诚实守信经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贯彻落实近日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标价信息不全、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和公示相关收费的行为;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收取未予以标明费用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优惠,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