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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高保低赔 保监会不可卸责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10: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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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央视记者对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数十家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这些保险公司都在这样执行,“高保低赔”已经成为潜规则。而在中国保监会文件批复的基本条款样本中,保险基本条款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完全一致。(3月28日《北京晨报》)

  说来惭愧,作为一名近十年的资深车主和投保人,我从来没有研究过车险合同,但每年办理车险的时候我都纳闷:车越来越旧了,保险金额为什么不见降低呢?现在,我终于知道了答案。

  财产保险当然应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基准,车辆的价值每年都要折旧,车险的保额当然也应该跟着打折,这本来是理所当然的事儿。如果保险公司非要一直按照新车的价值办理,那在理赔的时候至少也应该按照新车的价值来办,这样才是对等的———岂有按新车收钱按旧车理赔的道理?但中国的保险公司竟然一直都是这么干的。

  报道称这已经成了“潜规则”,这种说法其实很不贴切,因为“潜规则”都是不成文的,而“高保低赔”却是白纸黑字地写在保险合同中,这就是说这种“霸王条款”是地地道道的“明规则”!

  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无可非议。板子也不应只打在保险公司的屁股上,而承担主要责任的应该是保监会———我实在无法理解,作为政府授权的监管机构,保监会怎么能把如此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作为基本的“样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中国保监会难道不知道吗?

  从名称中就可以看出,保监会是监督管理保险行业的机构。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保监会的主要职责。也就是说,保监会既是保险企业的保监会,更是被保险人的保监会。当保险企业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时候,保监会应该予以制止和处罚。然而,保监会不仅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反而把显失公平的条款作为统一的行业规则。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为公平正义计,保监会就应该尽早废除“高保低赔”的条款。

  □盛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