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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伏车险中的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11: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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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网消息 吴睿鸫(河北 公务员)

  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会长王伟国匡算后发现,他们协会的8000多辆车8年多交了1个多亿的保费。昨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此现象进行了曝光。(3月28日《北京晨报》)

  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先按照不存在的价值收保费,后来到消费者来理赔时又说不赔,来坑骗消费者。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这意味着,倘若按集装箱运输协会来匡算全国机动车保费的话,那么,一年就要多缴3000亿保费。

  随着央视以及众多媒体的跟进,这项不公平的保险条款有可能寿终正寝,成为历史。然而,笔者觉得,“高保低赔”只不过是撕开了车险潜规则的“冰山一角”,有更多霸王条款,仍“潜伏”在车险中。

  先说车险中的“无责条款”。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此明显的“无责不赔”条款,并没有大大方方地写在“责任免除”中,反而躲躲闪闪地以八号字的字号,写在了“赔偿处理”中。《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责任免除部分的条款必须清晰明示给消费者。但是在绝大部分保险公司交给消费者的格式合同中,这一条款却“犹抱琵琶半遮面”,惟恐被人发现。这不但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而且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

  再说交强险浮动费率。不妨先浏览一下其中的一些苛刻规定,比如,酒后驾驶行为的费率上调30%;闯红灯一次,费率上调10%;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和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的,费率上调20%。发生其他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次(含)以上的,保费也将上调30%。而降低保费的条件,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15%;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20%等。据统计,在北京,一年下来,有违章记录的车辆大概在97%,所以,要想享受优惠的费率,恐怕比登天还难。

  车险中还有很多让人难以理解的霸王条款。比如,意外撞伤、撞死亲属,不能获得死亡赔偿,就不太合理。我觉得,保监会有必要对车险费中涉及到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一次彻底“大扫除”,尤其要对“霸王条款”,凡是与《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有明显冲突的,果断叫停,这不仅能保障车主的切身利益,也能让车险赔偿体现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