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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高保低赔”成普遍现象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0日 00: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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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地专家:条款制定应尊重险企和投保人共同利益

  本报讯(记者陈诚)“为什么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都是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消费者的利益谁来保护呢?”近日,央视报道了许多保险公司车险高保低赔的普遍现象,引起了众多车主的疑问。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武汉也存在高保低赔的情况。

  所谓高保低赔,即保险公司的车险保单中,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市场实际价值理赔。根据央视的报道,一位北京车主2003年买的车,到2010年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多元,即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他最多能获赔19万多元。但仔细翻阅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却发现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就是说投保的是19万,但如果这辆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块钱。

  记者在武汉市场调查发现,高保低赔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但是也有区别。武汉人保车险部的负责人向记者举例说,一辆捷达车车损险可以10万元投保,也可以5万元投保,消费者可以按照投保额的比例获赔,不过最终获得的全损险肯定不会多于投保额。车主获得的赔付应该是低于保额的,一般是根据二手车的市场价格来赔付。

  与此同时,保险业内一位资深人士表示,虽然存在高保低赔的现象,但不能简单看全损一个方面。他认为,一般出险车出现全损的情况毕竟是少数,在所有报案中也就3%的样子。“大部分车出现的损失都是修理、零配件”他说,一辆车所有的零配件的价格拆开计价,大约是这辆车车价的3~7倍,保险公司更多承担的是这部分风险,应该综合看待高保低赔的现象。

  车主吴先生向记者表示,“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保险公司收费高昂,条款存在‘霸王’的嫌疑”。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系主任刘冬姣教授表示,保险条款的制定应尊重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而且应该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制定原则。“目前一些保险合同虽然是以尊重合同协定为前提,但是更应该以人为本”一位业内人士也认为,这反映了我国保险业的不成熟,在保险合同、车险条款上,仍有不少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