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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0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扬子晚报
由于辽宁省丹东市正在建设高铁沈丹客运专线,一条建成仅两年、投资数千万元的公铁立交桥和一座新办公楼将被拆掉,百姓称之为败家子工程(3月29日《人民日报》)。
在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的今天,许多建成投入不久、造价极其昂贵的建筑就在推土机的轰响之下烟消云散。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就说,我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每年20亿平方米新建面积,相当于消耗了全世界40%的水泥和钢材,而只能持续25~30年。这说明,我们的建筑的寿命是世界上最低的。当然,有些官员会说,某些建筑的拆毁,是为新城市规划让道,是发展的必要代价,这或许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丹东市的“一条建成仅两年、投资数千万元的公铁立交桥和一座新办公楼将被拆掉”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因为,公铁立交桥和综合楼开工前,沈丹客运专线建设计划已立项,为何建设方根本不考虑立项计划,照样上马建设呢?是不是这样的工程发包能给某些人以巨大的“灰色利益”,以致他们要利令智昏强行上马。或者,甚至有人早就事先收下了奸商的“回扣”,工程上马如箭已上弦,不得不发了。
当然,工程发包、建筑过程中是否存在腐败,这须由当地纪检、检察机关调查,在没有调查前,我们还不好定论。但有一点是非常明显的,这次工程造成了巨大的浪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且,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巨大浪费,不能用改革中探索或者“交学费”来敷衍,因为,这不是在改革中进行探索产生的损失,而是在明确知道可能要拆除的情形下,强行上马造成的浪费,是故意而为之。
如此巨大的浪费,当事者却可以肆无忌惮,原因很复杂,比如对行政经费的控制不严、监督不力,预算不公开等,不过,与对造成巨大浪费的打击不力也有很大关系。造成了这样大的浪费,顶多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连这样的处分也没有。倘若我们能在刑法上设立“挥霍浪费罪”,也许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浪费,但至少能给官员们以警示,减少浪费现象的发生。
设立“挥霍浪费罪”,关键在于思想上要认识这种行为的危害性。目前,刑法重点惩治的是贪污罪,认为公款放进私人腰包,就是对国家财产的侵害,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挥霍浪费,认为没有放进私人腰包,是工作中的失误等等,则可以教育为主。问题在于,对于国家财产来说,贪污与浪费一样,都是使国家财产化为泡影,都让纳税人白白交税。何况,一个贪污五千元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浪费几千万元的行为,却可以不管不问?
2009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提出应该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不过,时过两年了,这一罪名似乎没有动静,而我们每年的“三公消费”和建筑工程的巨大浪费却不见减少,希望能从这一事件开始,能引发大家对“挥霍浪费罪”重新讨论,别让公款再成为“唐僧肉”,随意挥霍浪费了。
(江西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