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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司副司长:不断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0日 10: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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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范围,切实保障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界呼吁对其进行修改,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2010年12月,国务院公布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笔者采访了参与此条例修订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鲁士海。

  提高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近年来,工亡职工工伤待遇特别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偏低,是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大幅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特别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但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不同地域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和生活水平不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也不应该相同。

  鲁士海认为,大幅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并且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不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原标准相比,均有大幅提高,各地区工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都得到了更好、更高水平的保障,这体现了条例修改的本意,且解决了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在同一次事故中工亡的职工因来自不同地区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等问题。另外,工亡待遇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还包括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这些待遇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计发的,可以兼顾到不同区域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不同的问题。

  最后修订的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下班途中

  交通事故算工伤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是否继续保留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不同的看法。有意见认为不必再保留,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且2006年以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鲁士海认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逐步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职业伤害扩展到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世界工伤保险发展的大趋势,而且原工伤保险条例已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从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出发,工伤职工已有的权益不宜削减,应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最后,经过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各方意见趋于一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不但保留了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还进一步扩大到了包括非机动车伤害在内的交通事故伤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预防费

  列入保险基金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人们对于是否需要将工伤预防的有关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在我国工伤预防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用易出现滥用、挪用问题,目前还不宜将工伤预防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鲁士海认为,“预防优先”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理念,通过开展工伤预防,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最佳选择。在这方面国际上有成熟的制度可以借鉴,国内也已有部分地区的成功实践可以总结。至于资金使用中的风险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加以解决。

  最后,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的支付”的规定,同时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郑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