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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1日 10: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30日发布通知,将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自4月1日起压缩银行结售汇收付实现制负头寸下限,进一步调低银行短期外债余额规模。此举意在进一步规范资金跨境流动,遏制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和结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在对已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实行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下限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2010年11月8日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为负数的银行的下限。同时要求加强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在2010年核定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指标规模,并适度调减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规模较大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此外,外汇局还将加强转口贸易外汇管理,将转口贸易收入纳入待核查账户管理。下调预收货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或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基础比例,分别调减至其前12个月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总额的20%。
分析人士指出,压缩银行结售汇负头寸下限是在去年11月份设置“结售汇净头寸”后的进一步限制措施。为遏制违法资金流入,当时外汇局曾下发通知,要求在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结售汇净头寸余额不得高于11月8日的数额。这两项措施意味着银行不能继续单边结汇业务,必须严控结售汇业务的总量平衡,也限制了非法热钱从贸易渠道入境。(卢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对已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实行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下限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2010年11月8日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为负数的银行的下限。其中:11月8日头寸余额低于-20亿美元(含)的,下限调整为该余额的40%;头寸余额在-20亿美元至0区间内的,下限调整为该余额的50%。银行现持头寸低于本次调整后下限的,应逐步增持头寸,最迟于2011年9月30日前调整到限额以内。未开办人民币业务并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的外资银行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加强转口贸易外汇管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银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企业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提交相应的转口贸易出口合同、进口合同、收汇及付汇凭证;银行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持上述单证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三、下调预收货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或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基础比例,分别调减至其前十二个月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总额的20%。
四、加强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在2010年核定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指标规模,并适度调减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规模较大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68402313,68402446。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