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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方式投保 高保低赔都一样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1日 15: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周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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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损险高保低陪一经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近日保监会对此的回应说,投保人按何种方式确定机动车辆的保险金额有自由选择权,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一种固定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但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管哪种投保方式,其实都存在高保低赔的问题。

  保监会在答复中说:各主要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均允许投保人在三种方式中选择。这三种方式一是“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二是“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是“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

  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合同中都写明,如果不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就算不足额投保,万一出险的赔偿是按比例赔偿。(示意图:)比如实际价值五万元的车,如果新车购置价被保险公司确定为十万元,那么消费者按十万元投保才能得到足额赔偿5万元,按实际价值五万元投保只能得到50%也就是2万5千元的赔偿。如果约定按四万元投保则只能得到40%也就是2万元的赔偿。

  保险法立法专家 陈欣: 就是说它没有法律依据,在这里面规定用新车购置价写在保单里边,而且写在保单里边这个数额是什么,这有问题。我们纯粹从保险理论上讲,你可以有保险金额,你可以有保险标的的价值,但是保险标的的价值是重置成本减折旧,没有说新车购置价的,所以从这两点来说,它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