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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1日 15: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周质量报告
保额差距大 确定太随意
继续关注车损险霸王条款。新闻频道此前报道了保险公司车损险高保低赔的问题,我们的记者在进一步采访中还发现,超额投保超多少,各保险公司还存在随意确定保额的现象。
六年前,哈尔滨的李滨律师花24.87万元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从买车至今一直购买车损险,但在最近一次也就是2010年12月15日,由于和妻子没沟通好,两人分别从不同的保险公司各自购买了一份车险,结果同一辆车的足额车损险保险金额却出现了很大差距,其中平安保险公司居然将保险金额确定为278700元,而另一家却将保险金额确定为220100元。两者竟相差58000多元。由于保险金额是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所以李滨律师买的两份车损险保费也就相差了475.2元钱。
车主李滨:
在同一天购买同一种电话车险,它的新车购置价,也就说保险金额相差高达58000余元,那么按照这个比例高达26%,我们感觉到保险公司确定新车购置价是非常随意的。
据《黑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规定。新车购置价以各保险公司系统车型数据库载明的价格为准。黑龙江省保险协会在对这一规定的书面解释中说,如不统一计价基础就会形成车辆相同而保费不同的情况。按照这个自律公约的说明,同一辆车,在同一时间保险的新车购置价和保险金额都应相同,那么李滨的这辆车新车购置价为什么却被平安保险定为278700被其它保险公司又定为220100了呢。
事实上保险公司为李滨这辆车确定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所谓的新车购置价多年来一直在变,(示意图:)2007年,保险公司确定其为22万元,2008年被确定为21万元,到了2009年平安保险公司确定其为256800元,到了2010年平安保险将其确定为278700元,同一年其它保险公司又将其确定为220100元。
车主李滨:
为什么保险公司收费依据所确定价值,与车辆正常规律,或者贬值趋势是背道而驰,我想我不理解。因为我们这些车辆,并不是说所谓特殊手工打造车辆,属于一种古董,随着年代增加价值在升高。所以说保险公司这种承保行为,与最大诚信原则也是背道而驰,存在欺诈行为,而且是主观恶意欺诈。
保费高保障低 高保低赔实为欺诈
《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那么在保险公司按照新车购置价买一份保额为27万8700元的保险,就意味着车主最高能享受到27万8700元的保障吗?
保险公司客服:你这都是六年车不可能按照新车购置价给您赔。全损按照每个月0.6%折损率给您赔。
根据车损险合同的规定,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车辆,在发生车辆全部损失时,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实际价值简单的说就是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后剩余的价值。
车主李滨:平安电话车险保险公司承担我最高这个风险责任,按照它的条款是156000余元,那么既然你平安保险公司只承担我156000余元风险责任,那你凭什么按照278700来收取我的保险费。
保险法立法专家陈欣:你(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你挣我的钱,你不能先收保费后来说我不赔,这是不公平的。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保险法第55条有明确的规定,就是保险的价值要与实际价值要一致的,这样高保低赔,从中获取高额的保费,这实际上是一种保险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