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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房屋租赁出台新举措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1日 21: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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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UBN记者 刘末 湖北报道

  武汉市相关部门证实,《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将于3月15号正式实施,外来人口将享受武汉市民待遇。同时,“两实(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管理服务工作会上还透露,与《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开始实施的,还有《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与居住证制度相配套,按照该办法,房东出租房屋要登记备案,如果将房间分隔成多个小间出租,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出租房屋要登记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出租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执行由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标准租金。实行协议租金的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0日内,到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信息,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据介绍,按照《办法》规定,出租人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出租人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出租人在租住人员发生变化后,未按时告知社区出租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承租人不得在出租屋内从事非法生产和经营活动。

  该市不少房东将原来的房间分拆、隔断、“化整为零”出租。为杜绝因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办法》规定,房东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否则,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建筑明令禁止出租

  目前,武汉市私房出租情况较为普遍,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棚户区、老旧城区等区域,其中一些投机者依靠“种”房子、修建违法房屋换取拆迁费或是出租谋取不法利益。这些违法建筑的承租户多为流动人口,存在着违法建筑房屋出租现象,给城市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较大隐患。《办法》明确规定以下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违法建筑;经鉴定为危房或有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违反以上规定,将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出租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可处罚3万元。

  “既然房屋都不合法,其租赁行为就同样不合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违法房屋租赁现象进行了抨击,指出这些违法房屋的租赁行为不能得到政府的保护,管理部门将对这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该负责人还介绍,按照《办法》规定对于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属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也不得出租。

  不过,《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当日备案和市民对新规知晓情况都不够理想。记者从武昌多个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了解到,新规实施首日现场办理登记备案的市民并不多。“很多房东觉得麻烦,同时也有逃避备案登记费用和相关税费的想法。”一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介绍。

  记者联系了五位房东,只有一位表示知道要登记备案,但并未表示会立即办理相关手续。中南街居民刘女士对租赁备案制度很不理解,“自己合法享有的房产,出租还要别人过问吗?”还有一些房东表示,已和租户说好,有人查就说是自己亲戚,暂住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