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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将设立创新对话机制 美关注中国自主创新认定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7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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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以升 李东超

  今年5月份,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将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第一财经日报》获悉,今年的一个突出变化是,在第三轮对话召开的前一天,双方将举行第二次“中美创新对话”。这是中美双方在创新、科技、产业等领域搭建的一个全新的双边沟通机制。

  3月份,中方已经有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商务部等多位官员赴美,就第二次“中美创新对话”议题进行前期沟通,美国国务院、商务部、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知识产权局等诸多机构参与了此次沟通。今年4月,还将有美方人员来京,继续就第二次“中美创新对话”议题进行沟通。

  企业代表参与其中

  第一次“中美创新对话”已经于2010年10月在北京举行。通过今年5月份的第二次对话,“中美创新对话”这一平台将实现机制化。

  在这一平台上,中美双方的科技战略,以及中国的自主创新、政府采购、外资开放等政策,美方的高科技产品出口、对中资开放等议题均进入广泛讨论。

  2010年10月,首次“中美创新对话”在北京举行。当时,中国的自主创新战略受到美方高度关注。

  除了政府官员之外,来自中美的多位企业家也与会,包括通用电气(GE)中国研发中心总裁陈向力、微软首席战略官克瑞格·蒙迪(Craig Mundie)等。中方企业代表有华能集团副总经理乌若思、国家电网副总经理栾军、尚德公司董事长施正荣、华为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宋柳平、比亚迪副总裁何龙、华锐风电副总裁李乐成等。

  在今年3月份于美国举行的第二次创新对话议题沟通会上,华为、海信等中资公司代表也参与了会议。

  美关注中国政府采购政策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中美创新对话”这一沟通机制中,美方最关心的话题是中国对自主创新的认定和中国政府的采购政策。

  对于中国技术的快速进步,美国一方面感觉到有压力,担心自己赖以生存的技术优势将被削弱,同时还对中国技术的自主创新程度产生了怀疑。

  在第二次创新对话议题沟通会上,美方继续表达了对中国自主创新认定,以及政府采购政策的关注。

  2006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该管理办法即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此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表示,已明确被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的支持。

  2010年,科技部公开征求《关于开展2010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0年5月,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在提交的一份针对此《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书中认为,制定有利于某些产品和技术的清单与目录极有可能导致歧视性的政策执行。

  USCBC在这份建议书中还建议中国放弃通过政府采购或产品清单来鼓励创新,去除对知识产权“所有权”必须在中国的要求,或扩大认定标准,而应当通过吸引国际技术来华,以及鼓励研发中心在华投资和支出来促进地方创新。

  据了解,在目前的“中美创新对话”中,USCBC提出的方向性建议依然是美方的要求所在。

  中资企业要求在美受公平对待

  中美创新对话会已经成为中美双方沟通的平台。在2010年10月第一次对话会上,美方有代表提出,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附加技术转移条款,违反了WTO规则的问题。中国有关官员则有力地回应,首先中国政府没有出台要求外资企业进行技术转移的规定;其次,是否进行技术转移是企业间的问题,通过谈判协商决定,不能归咎于政府;再次,目前90%多的外商投资是以独资公司的形式出现,母公司是否向子公司转移技术更是外资公司的内部事务。

  在对话中,美方关注在中国的投资环境,许多中国企业代表则非常关注在美投资环境。据本报记者了解,在2010年10月的第一次对话会议上,以华为公司为代表的中方企业也提出,中资企业在美投资应得到更公平对待。

  2010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中美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专栏)曾指出,在美国的《外资安全法》中,关于“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定义含糊,使任何类型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到美国去投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政府控制”的因素,从而受到投资安全审查,中方希望美国能够增强投资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