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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周刊封面
2011年是中国步入世贸的第十个年头。中国在收获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桂冠的同时,也正在产业升级和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内外压力下成长着。
其实这种压力下的成长自入世起就一直伴随左右,WTO机制下的海量诉讼和开放本土市场引发的产业安全危机等以“倒逼”之势,见证着中国入世十年跨越重重关山。
后危机时代,全球贸易的钟摆似乎正由自由贸易向保护主义回荡,中国的夜航船驶向的是怎样未知的海洋?
□ 记者 陈楠
十载关山
中国在加入WTO的10年时间里,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的桂冠收入囊中。当然,一起被珍藏的还有中国企业在WTO机制下遭遇的海量诉讼和产业安全警示,以及中国政府和企业从中收获的经验与教训
2011年1月,白雪皑皑的瑞士小城达沃斯再次热闹起来。27日,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进入到第二天,“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和“肆虐欧元区的主权债务危机”一起成为了当日的讨论焦点。
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题为“中国对全球贸易和增长的影响”分论坛上表示:“入世的10年,是中国发展最快最好的时期之一。”数据显示,10年间,中国的出口规模和进口规模分别增长了4.9倍和4.7倍;吸引外资约7000多亿美元,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80余家已在华开展业务。2010年,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进口国,货物贸易进口总量超过1.4万亿美元,占世界总贸易量的10%。
事实上,在“最好的十年”里,华丽数字背后的故事更适合用披荆斩棘四字来形容。过去10年,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频频遭遇诉讼,与此同时,国内市场的逐步开放,以及随之而生的外资并购风潮,也给中国敲响了产业安全警钟。但不可否认的是,重重磨砺下的中国企业,正在“倒逼”中向着新的方向自我更新。与此同时,政府也在为企业保驾护航的位置上演练着自己的新角色。
第一任世贸组织总干事、前英国石油公司(BP)董事长以及现任美国高盛国际公司董事长彼得·萨瑟兰(Peter Sutherland)2008年在其撰写的文章中写到:“在全球化不断扩大和深化的时代,规模不大或正在挣扎的经济体唯有在提供机遇和支持工商企业家的环境中才能繁荣起来。而事实上,世贸组织所做的工作,大多与帮助实现良好治理或帮助完善治理有关。”
这还是贸易吗?但中国过去10年的一次次贸易遭遇战,却逐一验证着这位前英式橄榄球边锋对贸易自由化深远意义的坚定信念。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倒逼式改革
2001年12月之前,相当多的官产学媒因为入世将会使“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冲刷到我国的各个领域,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出更加严竣的挑战”,而感到恐慌。
实际上,担心是双方面的。“中国在加入WTO之时,因为当时的出口规模巨大,很多国家担心中国会对其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世界经济贸易研究部副主任吕博告诉《商务周刊》。
这种担心的直接反应是,我国主要出口国家在中国入世后,对中国出口产品展开了比过去频繁数倍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以及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简称“特保案”)。
WTO秘书处统计显示,2008年,全球新发起反倾销调查208起、反补贴调查14起,中国分别遭遇73起和10起,占总数的35%和71%。中国连续15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的重点,每年涉案损失300多亿美元。在受金融危机冲击全球经济最为低迷的2009年,中国的出口占全球的9.6%,而遭遇的反倾销案占到40%,反补贴案占75%,遭遇的贸易调查数占同期全球案件总数的43%。
“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的不利条款降低了国外立案和调查的难度,减少了立案成本,使得进口国家或当地企业很容易对中国出口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或采取特保案。”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王琴华告诉《商务周刊》。
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第15条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款,以及第16条特保条款,规定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可引用和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成本数据计算正常价值,再在这个基础上算出倾销幅度。“市场经济地位”这个看似形式胜过内容的名词,实际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曾经先后在商务部担任过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和机电与科技产业司司长的王琴华说:“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出口企业在海外被诉反倾销,该国调查当局可以不采用中国企业的实际数据,而以所谓的替代国数据进行裁决。”
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任何国家在以“倾销”起诉中国企业时,造成中国企业明明是“清白”的却难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难以胜诉,又进一步刺激了某些WTO成员国对我国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申诉。“反倾销”也成为一些外国企业可以随意揉搓中国企业的工具。
比如自中国加入WTO后,原本濒临“绝迹”的美国彩电企业针对中国出口企业提起的反倾销诉讼,重新走上了国际报端。2003年5月,美国田纳西州五河电子公司(Five Rivers)及美国两个电视机组装工人工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反倾销诉讼,指控长虹、康佳、创维、海尔等中国彩电企业向美国市场倾销,厦华、长虹、TCL、康佳的倾销幅度分别为31.70%、45.87%、31.35%和27.94%
“在美国没有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这些中国企业可以证明整个中国家电产业达到市场经济水平,以便使用本国成本价核算正常价格。或者以企业为单位,拿出材料证明自己在经过改革后达到了出口市场要求的市场经济条件。”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副会长薛荣久向记者分析到,达到市场经济的条件包括生产制造、销售等均是市场化运作,企业完全自主生产和经营并自由竞争,以及企业的账目采用国际会计账目等。
但在此案件中,积极应诉的厦华、长虹、TCL、康佳等四家中国彩电企业,其提供的“市场导向行业”申请未被美国商务部采纳,最终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提高了中国出口彩电的生产成本以及正常价格。2004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彩电反倾销案做出倾销终裁,占对美出口90%以上的四家中国彩电企业中,厦华被裁定的倾销幅度为4.35%,康佳为11.36%,TCL为22.36%,唯一的国有企业长虹最高,达到24.38%,其他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21.49%,未应诉企业的统一税率则高达78.45%。
“即使申请未被采纳,但依据各个企业上交的具体生产情况,在裁定倾销幅度时,更偏向市场运作的企业将会获得较低的倾销幅度。”薛荣久说,“关键还在于国内企业自身的改革,达到市场经济条件。从这点来看,入世推动了我国彩电产业的现代企业管理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