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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融资性担保公司一次性缴1亿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7日 1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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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李舒瑜)我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昨天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公报,这意味着我市的担保行业面临全面规范整顿。

  填补融资担保监管空白

  作为与金融机构密切相关的特殊市场化经营主体,担保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游离在监管之外。由于监管的缺失,担保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担保行业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甚至存在违规经营,非法集资、高利贷、权责不对称等现象。去年3月,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终结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管的空白。一场全国性的针对担保行业的规范化运动就此拉开帷幕。

  根据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办法,我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门槛为1亿元,是国家相关标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的20倍。

  实施细则还规定,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的,应当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等。

  不得从事存款贷款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业务。经过专门批准,还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

  实施在线监管建立记分制度

  实施细则规定,科工贸信委应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线监管,将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资料报送、业务情况、信用情况、监管情况、风险预警等信息纳入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综合管理,并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每年年初科工贸信委要全面分析评估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上一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2月底前向市联席会议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业内人士表示,深圳市担保行业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实施细则出台后,部分担保公司或将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