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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景山河上市梦断身后事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8日 01: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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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洁云

  近日,胜景山河“二次上会”,终以首发会后事项申请被否收场。

  然而,关于此事的热议仍在继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投行人士:保代尽职调查未尽责 招股书存重大遗漏

  在胜景山河再次上会之前,很多投行人士认为,对于这样的公司再次上会只是履行必要的程序,其必将梦断IPO。

  官方核查报告表明,胜景山河招股书未按要求披露其与一主要客户间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及三家直销客户的采购情况,此外在存货盘点上也违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而对于在此之中的保荐代表人责任问题,一家深圳大型券商保荐人认为,保荐代表人在辅导公司上市过程中,未做好合格的尽职调查,导致胜景山河招股书中存在重大遗漏,理应受到处罚。

  据《证券法》第192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8条和69条的规定分别列举了保荐人受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在发行募集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4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对胜景山河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等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解,如发现未履行职责,将给予严肃处理。

  前车之鉴:苏州恒久保荐机构曾遭严厉处罚

  同样是过会后拿到发行批文,募集资金到位,临挂牌之际遭遇叫停,此前还有立立电子和苏州恒久,而它们最终被撤销发行许可的主要原因,都是未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其中,宁波立立电子开了中国证券市场上募集资金到位最终却被撤销发行许可的“先河”。

  2008年6月,立立电子进行路演,遭到市场质疑,认为其涉嫌采用一系列资产转移手段,将原本属于浙大海纳的优质资产拿到立立电子中来“第二次上市”。此事引起证监会注意,并随即叫停上市,展开调查。2009年4月3日,证监会撤销立立电子IPO核准。

  对于立立电子的被否原因,证监会最终的官方调查结果是,立立电子与浙大海纳在2002年的股权交易上存在瑕疵,并且部分内容未做到按要求公开披露。

  立立电子的保荐机构是中信建投,保荐代表人为宋永祎和张鸣溪。虽然在事后并未受到公开处罚,但保荐人在该事件中是否存在责任,引起市场热议。不少学者和律师认为,立立电子上市撤销可被认为是保荐人或保荐责任第一案。

  而在其后重蹈“立立电子”覆辙的苏州恒久事件中,保代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受到了证监会严厉处罚。

  2010年2月获得发行许可的苏州恒久光电在3月18日上市前夕被“叫停”,监管部门要求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就媒体报道的专利权终止问题进行核查,并于去年6月11日再次上会被否。

  发审委审核认为,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苏州恒久目前全部产品均使用被终止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50%的产品使用被终止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总体上看,5项专利被终止对申请人存在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也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