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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征收条例 中止拆迁将不是新闻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8日 03: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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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新华社报道,近日成都市锦江区危房改造中心宣布中止一项中心城区的拆迁计划,原因是,这里“四成左右的房主不接受拆迁方案或不愿意拆迁”。也许可以说,这是拆迁条例被废止、征收条例实施以来的一个新现象,但愿它会逐渐成为一个范例而推及别处。

  近些年来,拆迁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发诸多紧张、冲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民众对于房屋、尤其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权利被忽视,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不尊重民众的意愿,强迫交易,强制拆迁。

  应当说,征收条例相比原来的拆迁条例,比较重大的变化,就是强调“征收应当尊重被征收人多数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锦江区相关部门也许就是据此作出中止拆迁决定的。

  由此也就引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多数被征收人”中的“多数”应如何确定?

  在成都的这个案例中,有四成房主不接受补偿方案或不愿意离开,也就是说,还有六成房主愿意拆迁,情况似乎是“少数”妨碍了“多数”,其实不然。四成已经是一个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民众的诉求,理应得到尊重。事实上,哪怕只是一户居民的诉求,也应当得到充分尊重。

  那么,六成房主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又当如何实现?有没有可能既尊重那四成居民的诉求,又让这六成居民实现自己的愿望?

  当然有。那就是,把处理危旧房的权利交给居民自己。征收条例相比于原来的拆迁条例,最大的变化在于,为房屋征收设定了一个条件,这就是第八条所规定的,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换言之,除此之外不得进行征收。条例虽然规定,规划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也在可征收范围内,但如果民众不认可,当然也就不能征收。

  那么,如何实现危旧房的改造?办法很简单,让民众自主改造。过去的拆迁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引入开发商进行成片大规模开发。每一次征收的范围都相当广泛,其中必然有一些居民不愿意。人数多,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就小。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就会动用合法或者非法的强制手段。

  现在需要更换思路。不必进行这种成片大规模改造、开发,而让居民自行改造自己的房屋。有人会说,这些老旧城区的居民收入较低,无力改造。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他们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强制拆迁,在很多时候正是瞄上了这笔财富。居民有这笔财富,那他可以有很多选择:他可以自行出售房屋,获得收入去别的地方购买新房。住房连成一片的小范围居民,也可以引入开发商合作开发,或者出售土地使用权。

  这种城市改造、开发模式,最大限度地尊重了房主的意愿。实际上,这也是通行于全世界的城市改造、开发模式。而征收条例,也已经在向这样的城市改造、开发模式转换。因为,它把征收作为一种例外,那居民自行处理自己的房屋及其所占用土地的产权,就必然是常态。如果真能完成这一转换,地方政府和民众将各得其所。

  只要各个地方政府真正执行征收条例,尊重居民的权益,相信,宣布一项拆迁计划的中止,将不仅仅是发生在成都的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