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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8日 08: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保险报
中保网 中国保险报 记者 仝春建
4月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出台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0日。
《意见稿》表示,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求偿”索赔方式)。
同时,保险公司之间根据车损险条款中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规定进行追偿和清算。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怠于执行相关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保险行业协会必须给予妥善处理,并将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根据《意见稿》,“代位求偿”索赔方式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积极协助获取能够说明事故经过、界定事故责任、确认当事人身份、证明损失情况的有关资料,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确定,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此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提交索赔材料,签署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根据《意见稿》,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除正常车损险赔案所需索赔单证和材料以外,还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当面签署并完整准确填写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亲自签署的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向责任对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