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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今年重点合同电煤不得变相涨价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9日 00: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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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颖春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2011年重点合同电煤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各地要加强煤炭产运需衔接和价格调控工作,保持煤炭价格基本稳定。

  通知称,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今年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稳定煤炭价格对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稳定电煤价格各项规定,不得把合同煤兑现量与市场煤购买量挂钩,不得通过降低煤炭质量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进行电煤交易。发改委将会同铁道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2011年重点电煤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清理在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收费和基金,对煤炭企业违反国家煤价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行为,要依法收缴违法所得,处以五倍以内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

  各产煤省(区)要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进度,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努力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要加强电煤运输组织调运,优先组织、安排重点电煤合同的请车和装车,重点保障华中、华东等电煤供应偏紧地区电煤供应和运输。各省要强化全国一盘棋思想,不得分割市场、限制煤炭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