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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明确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9日 04: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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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这份名为《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公告,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