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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是否应由业委会统筹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0日 02: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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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论

  “物业费是否应该交到业委会进行统一支出,以便监督物业的服务质量?”昨日,在业委会年会上,该话题引发业主代表的激烈辩论。

  正方 

  业委会管钱可约束物业

  任晨光:物业服务属公共服务,单个业主不与物业公司形成对等的权利主体,单独业主无法与物业解除合同,必须通过业委会行使权利,但业委会不掌握财政权,不掌握人事权,现实上无法与物业对等,也无法对其进行实质上的监督。物业费交给业委会,由业委会统一向物业支付,如果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不给物业公司 “发工资”,等于业委会掌握了财权,这样便可有效监督物业工作。

  秦兵:物业费是全体业主的钱,业主有权利对其进行掌管,业主大会是一个群体,没有具体执行人,不符合掌管财产的具体条件,所以只能由业主委员会来掌管。业委会要想管理小区事务,一定要管钱,管钱才有力量。

  反方 

  业委会管钱谋私难避免

  舒可心:业委会实际上就是5个人或7个人的组织,无法承担民事责任。把钱交给业主大会,由业委会管理是可以的,而直接交给业委会,万万不可。开一个账号,是业委会的账号,这个账号上财务的实际管理者就是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就像业主把钱给这两人,会不会出现问题,完全取决于这两人的道德,不具备稳定性。业委会掌管了物业费,无异于产生了另一个物业公司,照样可能侵犯业主权利。

  郭卫建:决定是否将物业费交于业委会,必须由业主大会来定,业主大会才是真正的决策机构,而业委会只是执行人,不具备掌管物业费的资格。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张宁 刘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