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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0日 13: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吕敏 顾建兵 以保险公司职员身份为幌子,通过开具阴阳发票,使用伪造的保险公司印章、凭证等形式,在长达6年时间内与近百人次签订虚构的保险合同,共骗取投保户资金达256.8万元。4月7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花金国有期徒刑14年,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2岁的花金国高中文化,原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如东支公司保险代理人,曾从事保险工作多年。2005年至2008年2月,花金国接受其他保险公司业务员季某、刘某的个人委托,销售名为“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在此过程中,花金国采取“大头小尾”开具阴阳发票的方式,从张某、陈某等41名受害人中骗取保险费共计97.13万元,实际仅上缴保险公司8.14万元,差额部分都落入个人腰包。
2008年2月,花金国在季某、刘某已终止了与自己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行骗。为了骗取投保人的信任,花金国私刻了这家保险公司的印章,伪造了“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个人凭证”,至2010年9月共计骗取沙某、桑某等56人保险费162.83万元,全部落入自己腰包。2007年1月15日,花金国虚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投资保障险”保险项目,骗取被害人沙某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