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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义明:胜景山河可能涉嫌欺诈发行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1日 16: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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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4月11日下午消息,中国证监会4月6日宣布撤销胜景山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决定。对此,知名维权律师严义明向新浪财经表示,胜景山河很可能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其高管也有相关嫌疑。他建议证监会将

  根据证监会的表述,胜景山河被否的主要原因是其招股说明书没有对与一家主要客户的关联方关系和三家直销客户的采购情况进行披露,对一部分重要存货也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严义明认为,如胜景山河的公开上市资料和业绩真实,那么按照规定应该上市。但现在上市被否,上述资料就存在做假的可能。如果存在招股资料做假,就有可能涉嫌欺诈发行。

  刑法第160条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的行为人,具有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严义明认为目前无法判断胜景山河的上述信息中是否存在做假,但他认为证监会应该将相关资料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部门调查并追究责任。比照近期的绿大地案,胜景山河及其其高管有欺诈发行嫌疑。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则认为,目前来看胜景山河是违法,不是犯罪,根据现有法律,投资者并不能对胜景山河提前民事赔偿起诉。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已经发行尚未上市被撤销发行核准决定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据此,证监会要求胜景山河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涉及集资金总额5.814亿元,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约71万元。

  不过对于胜景山河上市所产生的发行及承销等4000万的费用,并不需要投资者埋单。宋一欣表示,按照规定4000万的发行费用将由胜景山河自掏腰包。(王霄  发自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