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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国新”是“中投二号”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2日 15: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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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投二号”体例的出现,或许为我国国有资产——不限于国资委体系内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革完善带来曙光

  安林

  旷日持久、牵动人心、久悬不揭而又几度沸沸扬扬的号称为“中投二号”的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新控股),终于在2010年岁末挂牌亮相了。然而,从国务院国资委官方披露的相关信息和委系统内人士的澄清说明看,国新控股并不是坊间所寄望的“中投二号”,而仅为一家资产运营与管理公司而已。

  为什么不是“中投二号”而是现实版的“国新控股”呢?国资委当初申请设立的只是前者还是也有后者的想法,国务院为何历经两年才批准的却是一个资产经营与管理公司呢,笔者不得而知。但从国资委对其所推动的董事会试点的坚定信心和战略意图,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趋势看,笔者倒是希望:国新公司是,而非不是“中投二号”。

  为什么?笔者从三个层面阐释。

  从中央企业层面讲,中央企业需要一个“中投二号”。国务院国资委至今历时五、六年在中央企业推行完善和建设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就是要将体现在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四种关系,即国资委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国资委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最终绝大部分打造成为一种单纯的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当前,随着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入,昔日的企业已变身为董事会主体,因此,它客观而必然地要求国资委也变身为股东(会)。而一直以来作为政府特设直属机构的国资委,已无能通过自身努力而为之。

  从国资委机构层面讲,国资委也需要一个“中投二号”。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的特设机构,自存在以来就身陷矛盾和困局。就其法定职责而言,既有国有资产行政监管职能,又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职能,且常常是监管有余而运营不足。因此,国资委要实现其保值增值功能,要成为一个干净的出资人,要成为一个直接持股者,就必需要一个化身或者替身。这个化身或替身,不能仅仅长于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资本管理,还应长于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股权运作。而就当前国资委的现状看,无论是在机构定位上,还是在人员素质上,抑或在能力禀赋上,皆不具备条件。“中投二号”或将打破诸多困境和局限,擎起国资委“出资人”角色重任,成为一只强有力的“手”。

  从国家监管国资层面讲,国家更需要一个“中投二号”。虽然党的十六大确立的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所采取的“国资委”这种具体实现形式,有效地解决了先前存在于我国国有企业的“九龙治水”和“所有者缺位”等不良状况,但不可否认,国资委的“特设”性一开始就注定为“过渡”态。这种“国资委”体例,其致命的弱点和不足,8年后的今天或将已显露出越来越不适应未来国资国企变革发展的需要。“中投二号”体例的出现,或许为我国国有资产——不限于国资委体系内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革完善带来曙光。

  笔者强烈认为,国新控股可以是“主要在中央企业范围内从事企业重组、资产整合”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公司,但这充其量只应是现阶段的短期定位,“配合国资委优化中央企业布局结构、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的企业化操作平台”不应为其终极目标。相反,有朝一日,国新控股应该成为“淡马锡控股”,甚至是一个大过“中投”的真正的“中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