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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农保业务须严格执行报备条款与费率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3日 0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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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张兰

  本报北京4月12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加强农业保险经营规范性,切实防范虚假承保行为的发生,有效控制道德风险,中国保监会今天专门发布《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开办农业保险的机构严格遵守有关要求,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前由总公司事前向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严格执行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严禁报行不一,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与费率。

  《通知》指出,开办农业保险的省级分公司,应经总公司同意并制定详细的业务发展规划,具有比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经监管机关备案的制定较完备的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实务操作流程,同时制定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巨灾风险应对预案,并事前向当地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此外,业务开办前,经办机构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明确各项支持政策。

  《通知》强调,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强农业保险承保风险管理。承保前应当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进行抽验,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可信,切实防范虚假承保行为。实行集体投保的,保险单后应附有农户签字清单或分户投保清单。对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险种,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承保信息,协调结算补贴资金。不仅如此,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组织或机构确认为被保险人。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要求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强化标的识别工作,对于生猪、能繁母猪、奶牛等大宗畜牧业产品,应核实是否佩戴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同时鼓励各公司采用无人飞机、GPS等高科技手段辅助标的识别工作。此外,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坚持农业保险承保到户原则。对于生产较为分散的农户,可借助村或乡(镇)、县(市)等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引导农户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体投保,不得强制投保。对于大规模集约化生产的农牧作物和林木,应核对相关承包经营协议或租赁经营协议。集体投保业务的投保信息应在相关村委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场所进行一周以上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