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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安防升级 市场异动要上报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4日 07: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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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茹

  央行昨天发布公告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上海清算所被正式纳入到银行间债券市场监测管理体系中,此外,公告还对市场异常交易情况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明确交易管理制度

  根据央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下称“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公司即上海清算所应当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清算及结算进行日常监测和管理,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向央行报告。

  为此,公告要求,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应完善监测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开发专门的技术系统,配备专职人员,实现实时监测,不断增强对违规交易、异常交易的快速反应与处理能力。

  “这是对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管理制度进一步进行明确。”一股份制银行资金营运部人士表示,“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原来就承担对市场的监测和管理的义务,现在上海清算所也正式加入进来了。”

  上海清算所成立于2009年11月,其主要业务是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以中央对手净额清算为主的直接和间接的本外币清算服务。据了解,这一业务还未正式推出。目前上海清算所主要为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SCP)和信用风险缓释风险凭证交易提供清算服务。

  异常情况需上报

  除了明确三家机构的监测和管理职责,央行还对市场交易行为、委托代理行为以及交易中的异常情况和特殊情况的处理进行了规范。

  “市场参与者不得操纵价格或制造虚假价格,或通过其他行为误导市场。”公告称。

  对于因特殊情况发生交易价格偏离市场公允价格等异常现象的交易行为,公告要求交易双方应当于交易达成前将有关情况送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备案。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市场披露重大异常交易情况。

  此外,公告还对网下交易行为提出了备案要求,即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交易双方也应当于交易达成当日将有关交易情况送同业拆借中心备案,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结算的,则由其结算代理人于交易达成当日将有关交易情况送同业拆借中心备案。

  一股份制银行债券交易员表示,目前也有交易不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平台来达成,而是双边在网下签协议进行,然后通过中央国债公司进行清算。央行的这一要求意味着以后网下做交易也要进行备案了。

  对于债券交易中的委托代理行为,央行要求,代理人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不得误导或欺诈委托人,不得利用代理交易活动进行利益输送等违规活动;结算代理人不得与委托人串通进行虚假交易或违规操作;而结算代理人则应监督委托人的交易结算行为,发现大幅偏离市场价格等异常交易结算行为时应当予以风险提示,要求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