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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6日 04: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颜斐)因代言费不能按时给付,近日,迪克牛仔的经纪公司北京大圣先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浙江牛仔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朝阳法院,要求确认代言合同已经解除,停止使用“迪克牛仔”进行广告,并支付垫付的差旅费30800元、经济损失170万元。
原告起诉称, 2010年9月20日,该公司与牛仔啤酒公司签署了迪克牛仔代言合同,约定由迪克牛仔为被告“牛仔”啤酒进行平面、电视广告拍摄制作并参加其产品宣传活动。根据合同约定,牛仔啤酒公司应当在2010年11月12日之前支付剩余170万元的合同款,但经多次催要一直未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