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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 监管要厘清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6日 16: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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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辉

  《基金法》修改草案目前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相关各方仍未达成共识。

  日前,本次基金法修改小组组长,原央行副行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专栏)透露,监管原则和分工成为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发改委等监管部门纠结的核心问题之一。

  吴晓灵表示,修订小组认为,证券基金是金融投资工具。因此,属于资本市场投资工具的基金,应由证监会监管;银行、保险发起的公募基金,由证监会监管;私募基金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基金、牵涉到社保的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由于用到了政府和财政的资源,都要到发改委去备案。

  明确管理和监管权限、梳理各方关系,无疑是本次基金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此前数年,混乱的监管已经给市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只顾自己部门利益的狭隘心态下,证监会、银监会等各自为政,互相掣肘,不仅使得很多监管未能到位,而且影响了基金甚至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

  比如已经暂停开户一年多的阳光私募的信托账户,按照现行的监管机制,阳光私募因为和信托公司合作,应归属银监会管辖;但是信托开炒股账户,又在证监会的权力范围之内。其结果就是,证监会自2010年停止信托新开户之后,至今未能放行,亦导致多余的信托账户价格高达数百万,产生无谓的寻租。

  事实上,监管是一项技术活,把权力揽到手里只是开始,如何把监管落实到位,使之规范发展,才是权力的题中之义。比如银监会对其管辖的阳光私募基金,监管并不到位。

  用吴晓灵的说法,仍未脱离旧的监管窠臼。尽管提出了把投资资本市场的公募基金都归属证监会管辖,但是把私募基金留给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记者认为这种划分存在模糊之处:过于看重产品所处的机构,而忽视了产品本身的属性。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总经理于华日前提出一个观点:在基金法修改中,应该明确是按照产品监管还是按照机构监管。他认为按照产品监管可以解决很多划界不清的问题。

  对此记者深表赞同。由于机构本身业务的复杂性,涉及的市场是多层次的,相应的主管部门很容易监管不到位,但是其他机构又不能越权,导致监管真空。以鱼龙混杂的私募为例,操作上不乏违规违法之处,但是因为没有机构牵头监管,导致这些年一直处于混沌状态。

  而如果按照产品管理的逻辑,不管什么机构发的产品,只要涉及到特定领域的投资,就应该由这个领域的主管机构来管理。比如银行发的证券投资产品,可以由证监会管理,因为其是二级市场最对口的监管机构。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数十年,已经经历了太多的丑恶,隐藏了太多的阴暗面,权力和金钱的结盟已如跗骨之蛆,成为这个市场最可怕最可恨的东西。其原因正是制度的模糊,监管机构的阙如,不能把各种纸面规定落实到位,在推诿中越走越远。

  基金法修改数年一次,我们应该珍惜这个机会,各个涉及到的部门应该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来对待,着眼资本市场长远的大局,而不是囿于各自那点利益,争来争去,千万不要在扯皮中延误战机。

  中国经营报微博:http://weibo.com/chinabusiness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