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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挪用3.96亿判十年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8日 04: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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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借款不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方式作案,终审判刑10年,案款已全部追回

  本报讯 (记者张媛)挪用3.96亿元公款,中华全国供销总社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近日终审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对账单遭疑后处长“自首”

  案发前,刘林祥担任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财务部的预算处、财务处和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2004年9月,财务部内部调整,刘林祥拒绝将近几年来单位与银行往来的对账单拿给领导李某过目。

  在得知李某准备到银行亲自查账后,2004年9月14日刘林祥找到李某,交代了自己在过去三年间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间,刘林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梁某负责的北京丰银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和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等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3.96亿余元借给该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经营。

  借款3亿多不设还款时间

  刘林祥称,最初他通过一位老领导结识了正在帮银行拉贷款的梁某,为了帮忙就存了2000万元在某银行账户。

  此后,两人私下有了更多接触。由于梁某有多家关联企业投资经营酒店和房地产,于是提出以其投资的金玉大厦作价6亿元作为抵押,向刘林祥借款3亿元。

  考虑到能为单位创收、体现自己的能力,刘林祥陆续将涉案的3亿多元借给了梁某,但在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借款的限额和还款时间。

  贷款人不知情不担刑责

  向领导坦白了全部借款情节后,单位查账发现梁某尚欠2亿多元。随后找到梁某,补齐了全部借款手续,并于2007年8月最终将钱陆续追回,本金和利息合计约4.27亿元。

  2010年9月20日,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林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林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刘林祥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检方介绍,案件调查期间,梁某表示因当时的借款协议落款是供销总社,以为刘林祥上级同意了借钱一事。调查证实,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梁某跟刘林祥合谋挪用公款,因此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 追访

  设审计局独立定期查账

  刘林祥曾称,领导一般只查部门的大账,虽然也曾检查与银行资金往来的对账单,但他伪造的假对账单也都能敷衍过去。

  对此,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人士表示,此案暴露了总社内控制度的疏漏,总社也设立了独立的审计局,将其从此前的财务部门剥离,每年定期对账目进行内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