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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理财小心被提前终止 投资者将承担两风险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9日 13: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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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理财产品合同书的“提前终止”条款您看过吗?多数情况下,在银行理财产品合约中有终止规定,多数为银行有权终止,客户无权。对此,银行的解释是,锁定投资者的收益及规避投资风险。这貌似又一“霸王条款”。 什么是提前终止条款?这是银行制定的对于产品的运行终止及赎回的规定。这个条款,在合约制投资产品中更为常见。

  在银行理财产品的终止条款中,作为产品的运行方银行拥有提前终止的权利,而投资者没有提前赎回的权利。以正在发行的某银行产品2011年第22-24期为例,该产品约定“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产品,银行有权利无义务提前终止。”

  对该规定的提前终止原因解释为,其一是重大金融政策调整,其二银行认为有必要终止的情况。其中提到的重大金融政策调整,主要指加息及降息政策,还有存在重大汇率变动。

  如结构型理财产品,本身挂钩于汇率、利率指标,一旦这种指标发生变动,产品即提前终止。结构型产品终止占主要部分,据普益财富提供数据显示,截至4月14日,提前终止产品多数为结构型。

  当银行拥有提前终止权利时,投资者将面临双重风险:利率变化风险和汇率风险。

  前文提及的结构型产品提前终止的主要原因为金融政策变化,降息周期变成加息周期。在降息周期下,市场收益低于预期收益,银行成本高于市场。加息周期下,市场收益高于原定预期收益。银行就会因为这个周期的变化,使用提前终止条款,规避市场变动带来的损失。降息时,银行愿意更多终止产品,以停止给客户更高的收益;反之,银行愿意让客户持有。这就给投资者带来第一个风险。投资者难以获得高于市场的收益率。

  汇率变化风险是投资者无法规避的第二个风险。以澳元产品为例,若澳元升值,银行支付预期收益固定,不会行使提前终止权利;若澳元贬值,银行所设定的预期收益远低于澳元贬值带来的损失,如果银行继续持有大量澳元产品,相当于承担贬值风险,银行则会选择提前终止,让投资者承担风险。

  除了提前终止所带来的风险以外,对于投资者不能提前终止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由于银行规定客户无权终止赎回,坚持赎回的情况下,必须支付违约金,甚至带来本金损失。

  (李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