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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合力让承诺不再成“白条”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04: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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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少林

  ■ 记者观察

  □本报记者 李少林

  面对大股东承诺不兑现、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维权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在要求监管层加强对大股东承诺监管的同时,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依据《合同法》,积极维权。“只有在全社会对违约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不兑现承诺的违约行为才能得到很好的遏制。”

  据不完全统计,在股改过程中,近70家公司在股改方案中提出资产注入的特别承诺,其中,20余家公司对注入进行了时间表安排。但截至目前,近半数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

  大股东违约原因各异。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做的承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做出承诺之际,就抱着不想履行或者边做边看的心态;更有甚者,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做承诺的同时借机炒作股价。而以往资本市场也曾有不少大股东不兑现承诺最后不了了之的案例发生,这也给现有大股东不履行承诺提供了借口。

  刘海俊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股东做出承诺之后,就与承诺对象形成了契约关系,如果不兑现,就是违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大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大股东在承诺之初,就抱着不履约心理或者借机炒作股价,就不仅仅是违背《合同法》的问题,而是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了。这需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但在法律层面,中小股东要维护自身利益,还没有很好的渠道。有法律人士表示:“目前为止没有找到一例完整的股民因上市公司股东违背股改承诺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成功的案例,主要是现在很多上市公司股东承诺都是软承诺。”

  因此,有法律人士建议,因大股东承诺未兑现而遭受损失的中小股东,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并借此形成维权氛围。刘俊海表示,在我国社会诚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需要全社会加大对《合同法》的认同。水滴石穿,如果在资本市场甚至全社会形成对违约行为人人喊打的氛围,就可以很好地制约这种承诺不兑现的事件发生。

  除了寻求法律救济外,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还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反映。

  对非流通股股东不履行承诺义务,证监会有着明确规定。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指出:“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其他给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规定,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股改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已经发生的案例显示,监管层已经开始出重拳治理大股东承诺未兑现问题。2010年5月,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关于要求切实履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函》,督促ST方源大股东履行股改承诺。去年年底,外运发展(600270)因控股股东未履行股改注资承诺成为沪深首家被责令整改的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