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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范围扩大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0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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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兰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张兰报道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中国保监会今天专门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在扩大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范围的同时,提高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总资产门槛,并允许设立子公司。

  《通知》扩大了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的范围,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

  据业内人士介绍,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这些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而此次的调整中加了个‘等’字,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的范围将不仅仅限于保险资金,理论上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未来还可能接受慈善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机构和个人的资产委托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提高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总资产要求,调整为“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去掉了“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在注册资本的要求方面,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上,《通知》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