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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15: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1日电 记者2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日前下发公告,就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有关事宜作出规定。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新发关键期限国债是指新近发行的记账式附息国债中的关键期限国债,不包括记账式附息国债中的非关键期限国债和记账式贴现国债。
公告指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应当对1年、3年、5年、7年和10年5个关键期限中至少4个关键期限的新发国债进行做市,并且在每个关键期限最近新发的4只国债中至少选择1只进行做市。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0万元人民币。
公告指出,做市商确定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券种之后,当日不能变更,并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累计时间不能少于4小时,并且在开盘后30分钟内报价。做市商应当根据本公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做市业务,履行相关义务。
公告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将为做市商对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提供相关支持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推动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并根据考评情况对做市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