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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增长”与企业契约式责任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2日 04: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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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安林/文

  经济发展与增长的根本目的,是使得人类公正、平等地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并提高每个人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水平。这一经济学理论的基本宗旨,恰恰符合“包容性增长”所寻求的社会和经济协调共生、可持续发展,消除不公平和保持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根本目的。

  政府与企业,是现代经济社会体制中发挥社会效用最多的组织构成,也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重要实施主体。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组织中,出于发展和进步的目的,政府提供优秀的公共服务产品,捍卫民众的个体发展自由,提供教育、医疗等基本人权保障,并为企业和其他经济体提供稳定的经济政策和理性的发展规划;而企业则作为社会公器,更多地承担劳动收入、劳工权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具体相关于个人发展的宽松环境和价值回馈。这种发源并建立于现代企业制度之上的契约式责任要求,对企业作为社会组成部分所应当承担的劳工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公用职能和可持续发展等诸多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准则和标杆。

  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得主阿瑟·刘易斯在《经济增长理论》一书中,曾明确定义了政府的九种社会职能:维持公共事业、影响态度、确定经济制度、影响资源使用、影响收入分配、控制货币数量、控制波动、保证充分就业和影响投资水平。而这九种职能中的大部分,都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联,并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管理逻辑关系。

  由此可见,作为政府社会管理体系的有效补充和经济运行的客观主体,企业不仅能够在公共服务产品和社会保障方面协助政府进行有效补充,而且更是最直接的职责与功能的承担者。

  一方面,企业作为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和独立法人,它的存在、发展和成长,依赖于政府提供的更为宽容的政策环境、经济扶持以及法律体系,一个良好的自由宽松的社会环境,将大大有助于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员工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与利润;另一方面,企业作为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就业保护的主体,在自身良好成长的基础之上,也能为员工成长和个人进步提供更直接的利益支持。

  企业的社会管理职能,这一贯穿企业从最初诞生到今日百年发展历史的理论探索,也在不断的进步和完善之中。数年前,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概念曾大行于道。一时间,中国各大企业也纷纷效仿,各种研讨、理念和报告甚嚣尘上。

  然而,就在诸多企业大谈社会责任的同时,违背基本诚信和道义、损害公众利益的恶劣商业行为却层出不穷。从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到2011年的双汇瘦肉精事件,令人不禁深为担忧,中国企业的成熟度,不仅远远未及“包容性增长”这一前瞻性理念的基本要求,反而在常识性的商业伦理道德上屡陷危机,经常违背了“不作恶”的基本原则。

  回溯历史,从最早期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到建立企业道德体系、从兼顾利益相关方到社会公器论、从回报股东到关爱员工再到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特性的壮大,企业的社会效应也在不断延伸。而“包容性增长”的概念,相比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商业伦理道义上更高、更深的要求。

  “包容性增长”的理论范畴,涵盖了个人、企业、国家在经济、生活、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共生共存与发展,就企业来说,不仅包括了对企业自身职责的基本要求,而且更延展到了企业作为社会公器的主动性贡献方面。在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目标的进程中,企业要谨记这一历史使命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