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5日 10: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更要重罚
周元春
【原音重现】
保障性住房条例,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怎么样遏制弄虚作假、骗购骗租的问题。原来的条例规定,骗购一套几百万元的房子,被发现了,罚款5000元,傻子都会去申请啊!所以一定要重罚!
——傅伦博
有的人主观上不是想骗购骗租,可能是对一些规定不清楚,或者是自己认知上难以判断自己的财产等,一刀切重罚、终身禁止申请,是否不够人性化呢?应该区分主观违法还是客观违法,进行有区别的处罚。
——常巨平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周元春
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将被终身禁止申请,这样一刀切的重罚该不该?对违法申请者重罚之余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是否也该重罚?近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引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
骗租骗购终身禁止申请该不该
【观点PK】
《修正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如不符条件骗租骗购将终身禁止申请,骗购最高罚20万元,增加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对此,委员们有赞有弹。
赞:重罚增加威慑力减少寻租行为
在分组审议时,多位委员对《修正草案》体现的重罚原则表示赞同。傅伦博委员表示,原来的立法中,对骗购者的处罚仅仅是罚款5000元、3年内不能再申请,“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申请人的违法冲动”。因此,他认为在实际立法和执法中,就应该学习新加坡和香港,严管重罚。《修正草案》提出,骗购者最高罚款20万元,是原来罚款额度的40倍,同时还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者进行终身禁止申请,傅伦博表示赞同,认为这将有效地减少保障性住房申请中违法者的寻租空间,遏制弄虚作假,骗购骗租。
傅伦博指出,《修正草案》增加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那么今后就应该严格执法,对构成犯罪的一定要真正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每年抓两三个,将会起到极大的威慑作用!”傅伦博说。
弹:一刀切不够人性化应区别处罚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修正草案》规定终身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对此,多名委员认为规定一刀切不尽合理。
陈泰泉委员认为,严厉打击骗取保障性住房是必要的,但是终身禁止申请值得商榷。“比如说他现在有很多钱,但哪天倒霉破产了、确实穷困潦倒,没地方住了怎么办?他30岁之前不符合申请条件,30岁之后符合了呢?”陈泰泉表示,申请人的情况一直都在变化,一次不符合条件申请就终身禁止申请,太过严厉。
“我现在就不知道我确切的财产!”常巨平委员以自己的例子来说明,有的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申请,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在认知上对自己的财产判断有误或者其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违法,因此对这部分人的处罚,要与主观弄虚作假违法区别对待。庄创裕委员也认为,处罚必须是更有针对性——要针对对富人弄虚作假申请保障性住房,对于这类明显的故意违法行为必须重罚。
【建议】
1:增强执法力量手段鼓励公民举报
“申请人的财产和收入是多种形式出现的,可能是期货、股票、银行存款,也可能是以其他方式存在,主管部门能不能通过所有的手段,或者说有没有足够的手段去查明申请人的真实财产状况?主管部门有没有足够的管理力量去完成审核?”陈涤委员在审议中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陈涤表示,目前保障性住房申请中,主管部门需要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进行审核;在成功申请后,如果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发生变化,也需要去审核。但是目前主管部门的力量非常有限,三级审核中的街道一级审核缺乏专业人员,因此审核工作非常困难。因此,他建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增强管理和执法力量,提高管理水平,否则即使有再完善的法规,保障性住房问题还是会层出不穷。
同时,陈涤、陈伟元两名委员都建议,要鼓励、奖励公民举报。
2:工作人员和“中间人”弄虚作假更要重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责任,只是‘依法给予处分’,是否太原则了?”聂政光委员说。“骗取保障房的行为主要是申请人的责任,但是也不能排除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这些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力度应该更大一些,涉嫌犯罪的一定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孙大卫委员也提出,除了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还有一些“中间人”、黄牛党,这些人也应当受重罚,不能让“你给我多少钱,我就给你搞定这个事”的事情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发生。
常巨平委员认为,应该加大对出具虚假材料证明的机构的处罚力度,因为他们所承担的职责和老百姓承担的职责是不一样的,他们弄虚作假更应该受到重罚。